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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 |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8-05 阅读:946次 |
6 职业照射的控制 6.1责任 6.1.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对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的防护负责,并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6.1.2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向所有从事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活动的工作人员承诺: a) 按照本标准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规定限制职业照射; b) 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使职业防护与安全最优化; c) 记录职业防护与安全措施的决定,并将此类决定通知有关各方; d) 建立实施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方针、程序和组织机构;并优先考虑控制职业照射的工程设计和技术措施; e) 提供适当而足够的防护与安全设施、设备和服务,它们的种类与完善程度应与预计的职业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适应; f) 提供相应的防护装置和监测设备,并为正确使用这些装置和设备做出安排; g) 提供必要的健康监护和服务; h) 提供适当而足够的人力资源,为防护与安全培训做出安排,并根据需要安排定期再培训,以更新知识保证工作人员达到所需要的适任水平; i) 按照本标准的要求保存有关的记录; j) 就如何有效地实施本标准和所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等问题与工作人员或他们的代表进行协商和合作; k) 为促进安全文化素养的提高提供所需条件。 6.1.3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聘用新工作人员时,应从受聘人员的原聘用单位获取他们的原有职业受照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6.1.4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要求工作人员遵守本标准,必要时应采取行政管理措施,确保工作人员了解他们负有保护自己及分阶段免受或少受辐射以及保持源的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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